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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仍然难叫座

发布时间:2007-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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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地医疗机构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疗风险;同时保险部门要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的医疗责任保险需求。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患者或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它有助于医疗机构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也有利于患者维权。
  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个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物的医疗责任保险,虽然又一次被摆上了议事日程,却仍然是叫好不叫座。
  责任险能为医院解决问题吗
  依据卫生部医政司有关人士的说法,医疗责任险其实并没有进行过国家层面上的试点,各地的试行都属于个体的探索。作为最早开展这一险种的城市之一,北京市从1998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险,但由于主动参保的医院寥寥无几,该市的保险公司一直处于有项目、没业务的状态。
  据了解,2005年1月1日,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据了解,就是在这种强制性要求之下,在今年续保时,还是有几家医院坚决退保了。
  在北京市作出强制推行医疗责任险这一决定时,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曾表示,促使北京市推行医疗责任险的原因有4点:一是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和赔偿金额都呈现上升趋势,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已经超过百万元;二是医患及其家属因医疗过失争议赔偿问题到医院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和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医院经营已因赔付医疗事故补偿金而备受困扰,某些效益不好的小医院经不起一次较大医疗侵权案的赔偿;四是医生治病越来越保守,往往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初衷良好的险种在各地推行时却均遭冷遇。据媒体统计:2006年,福建省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占全省总数的20%左右,今年一些大医院又开始陆续退保;今年在广州市也仅有两三成的医院维持参保;在拥有400多家医疗机构的沈阳,今年投保的医院也仅有十几家。
  医疗责任险为何举步维艰?北京医院医务处魏亮瑜科长说,作为三级甲等医院,我们的病人更多的是疑难重症,接治的患者越多,面临的风险越大,只要制度健全、设计合理,大家是愿意参保的。但实施两年多来,除了给员工一个心理安慰之外,很多医院对参保的效果并不满意,主要原因是医院希望保险公司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如根据相关规定,医疗纠纷主要可以通过3种途径加以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就是俗称的“私了”;经过医疗鉴定或者不经鉴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通过法律诉讼。对于医院来说,发生医疗事故的概率毕竟较低,而需要进行适当赔付的大量医疗纠纷,保险公司并不负责。
  “同时,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于缺乏专业人员、社会公信力低,难以得到患者的信任。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于调解中心人手不够,不能到达现场。患者又认为在医院出现的问题,干吗要去找保险公司。更有的患者找了调解中心后,又怒气冲冲地回到医院,结果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加深了医患矛盾。”魏亮瑜说。
  按照北京市的现行投保方法,医疗责任险的保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床位费+人头费(每人300元)。这样算下来,北京医院一年的保费就接近60万元。魏亮瑜说,我们还不算多的,医务人员多的医院,保费要达上百万元。由于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往往导致医院投入的保费多于保险公司返回的费用,而医疗责任险并不是返还型险种。同时,医疗纠纷又有滞后性,只有连续投保,才能得到追溯性赔偿。加之北京市医疗责任险相关规定:单起医疗事故最高赔偿额上限为20万元,一家医院全年赔偿额上限为200万元,超出部分由医院自行支付。因此不少医院都认为限制太多,不合算。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是二级甲等医院,一年投保责任险的保费大约为20万元。该院医务科主任张向东说,对于一家医院来说,风险科室一般占20%左右,比如急诊、心脏等科室,而其他科室的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实际情况,北京市卫生局对责任险的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规定一部分医疗纠纷也可以得到赔偿,但这一个尺度主要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把握,而调解中心和医院往往在认识上存有误差。同时,患者对于医疗责任险的认识还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越是大的医疗纠纷,患者和家属越不愿意按保险程序办理。另外,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多数医院得不到赔付,少数医院可获赔。但是对于投保的大多数中小医院来说,总是希望获得的赔付金多于实际支出的保金。这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于赔付理解的差异,无疑也是医疗责任险遭遇尴尬的一个因素。
  对此,卫生部医政司的工作人员认为,医疗责任险的设想是好的,在实际推广中遇到各种问题主要是具体操作不够稳妥,此次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就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更规范一些,以便把设计更为合理、医院和保险公司都能接受的医疗责任险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保险公司赚到钱了吗
  相对于医院的种种不满,作为责任险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同样叫苦不迭。占有北京市医疗责任险市场90%份额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医疗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职能,市场空间广阔,只有在大规模统保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稳定经营。
  他说,人保公司于200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在2002年根据国务院当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保监会报备了新版《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现在医疗责任保险在中国仍然处于制度探索阶段,市场接受程度不高。从目前的经营情况看,进行统保的公司赔付率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损害的发现具有一定滞后性。保险人在续保时会给予投保人一定保险责任的追溯期,在经营初始年份赔付率较低,风险损失随经营时间延长不断累积,赔付率也随之增加,而后会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一险种在承保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盈亏平衡,但是在目前参保医院少的情况下实现盈利比较困难。
  他认为,责任险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阻力,是我国法律体系在对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的规定上均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医院也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适用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的赔偿标准大幅度高于《处理条例》。
  依照对现行法律的解读,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要低于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这显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双重赔偿标准的存在,医疗诉讼适用法律混乱,法院自由裁量权较大,对医疗过失的认定和赔偿判决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使得保险人难以测算业务风险大小,严重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谁才是公正的第三方
  开展医疗责任险的目的之一,是希望通过引入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客观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但被寄予厚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赔付方,真的能够担负起第三方的职能吗?
  有着医疗和保险两个行业多年从业经历的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项目处常务副主任邱朋璐说,保险公司其实不是第三方,而是第一赔偿人。公共的医疗纠纷评估机构才应该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应该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经费的理赔部门,而应是保险市场上一个保证各方权益的仲裁机构,应该行使独立调查权、独立核算权,客观和真实是其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其应该通过自身的公正性来获得合同双方的信任。对于医疗责任险的健全发展来说,不夹带任何利益色彩的公平评估是最根本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医患双方才能够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才能够心甘情愿地作出赔付。
  但就北京市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来说,现有的两家均由保险公司支付运营成本。因此,魏亮瑜认为,真正的第三方应该从保险公司里独立出来,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这个机构里不仅有医疗专家,还应该有法律、谈判等各方面人士参与,使其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
  张向东也认为,如果真的组建起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让老百姓、医院、保险公司都认可,那买这个保险就实在太有必要了。
  人保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设立专业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为医疗赔偿处理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一机构的建立及运营会产生较高费用,如果这些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其中立性和专业性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质疑。涉及社会治安及稳定的医疗纠纷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商业性机构得到妥善解决,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
  
责任险应该强制推广吗
  针对日前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对于医疗责任险的下一步推广,三部门将于近日做出进一步规定。那么对于广大的医务工作者来说,他们认为自己需要投保这一保险吗?
  当记者向安贞医院的年轻医生提出这一问题时,他们并不知道责任险为何物。听完记者的解释后,他们表示,如果保费不高的话,他们愿意投保,“毕竟可以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矫形外科主任秦泗河则表示,中国和国外的医疗执业环境和文化传统有很大差异。在我国,患者总认为事情是在医院出的,医院不应推卸责任,而这一传统不是短时间之内能够改变的。同时,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对疾病的认识又有所不同,西藏自治区的医疗机构基本上就没有医疗纠纷,这些地区有必要参保吗?有的医疗专业在治疗上有很大的预见性,突发性并发症发生几率很小,这样的科室是否应该上医疗责任险也值得商榷。所以,医疗责任险试点应该在一些医院进行试点,试行到一定的成熟阶段再决定哪一级别医院、哪一个科室,应该如何参保,如果一味地强制推行,效果恐怕不理想。

观点:
  指望“医责险”化解医患纠纷不切实际
  各地推行医疗责任险,原因大抵相同:靠保险公司第三方的力量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也排除医院因陷入医疗事故补偿金赔付而产生的经营困扰。各地的医疗责任险遭冷遇,原因大致相同:医院认为保险公司不应仅仅是赔付患者金钱,还应协调医患关系,将医院、医生从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责任险所担保的就是一种发生医疗事故、差错的可能性,而不是承担解决纠纷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在各地的生存境况也大同小异:愿承保的保险公司极少,医院也未能在医疗纠纷中解脱,最后纷纷退保――除非政府强制统一参保。
  医疗责任险无法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医疗体制无法让其真正发挥作用。
  所谓医患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患者是委托方,医生和医院是代理方。因为在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医学知识的分布极端不对称,所以导致监督成本极为高昂,也就是委托方很难判断:从代理人那里接受的医疗服务在多大程度上与自己的长期利益相符合。因此,经济学家认为医疗服务是市场机制最容易失灵的领域之一。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解由“医疗信息不对称性”而产生的效率损失,选择的方法涵盖个人努力与社会行动,包括医疗知识的普及、医院内部的交流与监督、独立的司法和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监督”等,而成熟的医疗保险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方式之一。从理论上来说,一个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可以让患者和医院都找到费用最低的保险方案,并且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在盈亏相抵的临界点运行。尽管这种“完全匹配”的市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但比较而言,发达国家毕竟具备不同层次、种类丰富的保险市场,也有更精细的市场分工和更严密的监督机制,所以医疗责任险在一定程度上可分散医疗的风险。
  尽管如此,医疗责任险也并非解决医患紧张的“万应良方”,它本身同样存在很多“市场风险”。正如北大的汪丁丁教授所言:“在转型期社会,由于败德行为的普遍性,我们不应过高估计保险机制对任何涉及行为主体败德风险的市场失灵的缓解作用。”
  事实证明,对一个被“以药养医”严重扭曲的医疗体制,对一个公益性质几乎消失殆尽的医疗制度,对一个被单纯视为一盘生意的医疗服务领域,只有其表未及其里的医疗责任险,从懵懂出世到尴尬生存都是最合乎逻辑的结果。没有制度性的变革,纠正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就想靠医疗责任险将医疗纠纷推出医院外,或只想在医疗利益纠缠中分一杯羹,得到的只能是失望。
   推行“医责险”要有配套制度
  应当肯定,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化解医疗机构的高额赔付风险,保证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赔付的及时兑现,缓解和减少“医闹”现象的出现。但在我看来,推行“医责险”,还必须建立医疗事故鉴定,以及医疗纠纷调解等相应的配套制度。
  “医闹”现象的出现和愈演愈烈,主因是缺乏有效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然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仅在立法上存在部门和行业保护之嫌,而且医疗事故鉴定、行政仲裁程序冗长烦琐,其合理性、公正性备受质疑。维权渠道不畅,缺乏公正性,患者岂能不“闹”?
  “医责险”不过是医疗责任赔付的一种形式,而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矛盾双方则是医疗机构和患者。赔付形式的变化,不可能改变矛盾双方的关系,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直接责任方仍是医疗机构。因此推行“医责险”,就必须以“责任认定”为前提。否则,代理“医责险”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期待“医责险”根治“医闹”,也只能是隔靴搔痒。
  严格地说,保险公司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道理明摆着,作为“医责险”代理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医疗机构的代理方。因为医疗机构责任大小,直接涉及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事实上,要求保险公司在调解时“一碗水端平”,原本就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
  显而易见,推行“医责险”,必须建立公立的“第三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机构以及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明确赔付标准。就像交通事故处理和赔付一样,让责任认定和理赔各行其道。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赔付的公平合理。

 

链接:
   医疗责任险怎么赔
  保监会、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目前还无定论在全国推广的医疗责任险面目如何,不过将以先行试点的北京为参照,并以人保公司的医疗责任险条款为蓝本,希望使您对这个陌生的险种有更多的了解。
  根据人保推出的医疗责任险条款,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据了解,患者与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并无直接联系――患者应该向医院申请理赔,医院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不是患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在理赔过程中,患者也并非从保险公司处直接得到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的是医院,医院则再赔偿患者。
  医疗责任险怎样使患者受益
  以往患者和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有3种解决途径:一是和医院“私了”;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三是到法院起诉。“私了”的结果或许对患者及家属并不有利,医院可能拒绝赔付或赔付过少,而整个纠纷过程中患者及家属又投入了太多精力,结果得不偿失。
  医疗责任险的初衷便是为了解决“私了”问题与医院承担的巨大经济风险,在已经施行强制投保的北京,按照《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在患者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应委托“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出面,做出理赔判断;另外,保险公司能够分担医院的损失,使得医院经济问题得到缓解,患者得到赔付的可能性就更大。
   免责条款:精神损害只赔30%
  根据人保财险医疗责任险的“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举例来说,王先生在医院就诊期间发生了医疗意外,受到了人身损害,其医生没有过失,但法院判定其医生要负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这个赔偿就由医院或医生自己“掏腰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另外,人保的“理赔处理”条款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为赔偿限额的30%或以下。具体来看,人保的医疗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30万元,当患者要求医院及医务人员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时,保险公司最高能够支付给医院的只能为9万元。
  其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是保险公司不会进行理赔的。一类是外界特殊事件导致的损失,人为的比如罢工、骚乱、盗窃、抢劫等,自然灾害的有地震、雷雨、洪水等。另外一类是针对医务人员一些违规操作导致的后果,比如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或使用被感染的血液制品,还有,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以上这些行为所造成患者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赔偿限额:每人总计不超过33万元
  保单条款中应该注意的还有,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赔偿限额有“累计”处理,也就是说,每次赔付金额都要算入累计限额中。
  根据投保医院病床数的不同,累计的赔偿限额也有变化。比如人保规定,30张到100张病床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101张到400张病床为60万元,以此往上分段增长,最高累计赔偿限额是300万元,对应2000张病床以上。另外,还规定每人的责任限额不得超过30万元。
  除医疗责任赔偿外,还有另外的法律费用赔偿。而与医疗责任赔偿一样,法律费用赔偿也有累计限额,也按照病床数分段增加。30张到100张病床的累计限额为3万元,101张到400张为6万元,之后继续分段增长,最高为2000张病床以上的30万元。另外,每次法律赔偿限额为3万元。
  保险公司给予理赔时,需要医院提供患者完整病例资料、伤残程度证明、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等。所以,患者届时也应配合医院做好材料的准备工作。
   附加保险:医疗意外也可获赔
  人保在医疗责任险上有一个附加险,为弥补医疗责任险中的“医疗意外”。
  在这个附加险中,“医疗意外”被定义为4种具体的情况。一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二是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三为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虽然附加险覆盖了多种意外情况,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没有理赔责任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因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附加险的医疗赔偿限额比医疗责任险要低,但也是按病床数分段设定保额,30张到100张病床对应的累计保额为9万元,101张到400张为18万元,之后分段对应的保额为36万元、54万元、72万元,最高的累计保额是90万元,对应2000张以上病床数。另外每人赔偿限额9万元。
  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按病床数分段对应的索赔限额为9000元、1.8万元、3.6万元、5.4万元、7.2万元,最高为9万元。每次索赔限额为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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